出口货物应如何纳税和退税?
录入时间:2000-01-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4/2000信息】 问:我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会计,
我公司于1998年12月开业,今年发生出口业务11笔,已按合同价并进行了换算,
计提了增值税销项税额26万元。近日,涉外税务机关来我公司进行增值税销项税
额29万元,并补缴税款。对此,我很不理解,请问我公司出口业务应如何纳税和
退税?
答:根据财税字[1995]92号文第五项规定:纳税和退税的计算公式为:当期
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金+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
币牌价×退税率。由此可见,你公司应按离岸价办理纳税和退税。税务机关要求
你公司按离岸价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补缴增值税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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