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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应如何纳税和退税?

录入时间:2000-01-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4/2000信息】 问:我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会计, 我公司于1998年12月开业,今年发生出口业务11笔,已按合同价并进行了换算, 计提了增值税销项税额26万元。近日,涉外税务机关来我公司进行增值税销项税 额29万元,并补缴税款。对此,我很不理解,请问我公司出口业务应如何纳税和 退税?   答:根据财税字[1995]92号文第五项规定:纳税和退税的计算公式为:当期 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金+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 币牌价×退税率。由此可见,你公司应按离岸价办理纳税和退税。税务机关要求 你公司按离岸价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补缴增值税的做法是正确的。                          (aa99122200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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