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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涉税"问题处理有规定

录入时间:2000-01-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4/2000信息】 近年来,一些企业由于种种原因而破 产,这些按法律程序破产的企业,在对销售存货、欠款、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 理上,不可避免的会发生涉及增值税问题,而此类问题企业与税务机关经常产生 争议。那么,破产企业的"涉税"问题应该如何正确处理呢?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是 破产企业销售(包括清算组拍卖或视同销售)原材料,产成品等存货应照章纳税。 1、纳税人仍为破产企业,但对已没有经营人员的破产企业可由清算组代为缴纳; 2、破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销售存货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采 取代保管形式,仍使用破产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由企业或清算组到当 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3、破产企业销售存货的进项税额,包括为维持销售存货 业务而购进水、电等发生的进项税额;以及按实际动用原则,经税务机关批准转 作进项税额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4、破产企业经财产清算后出现存货实物量盘 盈,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掌握,是应税货物,销售时应征增值税;5、税务机关 取得的抵顶税款的实物时应认真核算,列清所抵顶税款的实物清单,实际销售与 抵顶税款发生负差时,应自行核销。二是破产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税务事项除 欠税按上条规定处理外,均应视为处理完毕。因此,对在破产企业基础上新组建 成立的企业,税务部门应接新企业对待,重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对原破产企业 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不予承认,不得转作进项税额抵扣。                           (aa991200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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