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用违约金冲减管理费用
录入时间:2000-01-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0/2000信息】 被查单位:山东省临沭县物资局某公
司
稽查单位:山东省临沭县国税稽查局
违章案情:
临沭县物资局某公司系国有企业,1998年账面销售收入1385494
1?28元,利润21369.48元。1999年4月15日,临沭县国税稽
查局对该企业1998年度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后发现,该公司1998年
度账面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缴税金等核算无误,但在检查“管理费用”
账簿时发现7月转账44#凭证红字冲减“管理费用”32402.48元,查
对原始凭证其账务处理是:
借:应收账款——县建筑公司 32402.48
贷:管理费用 32402.48
此款项系法院判决县建筑公司延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及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
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
额。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
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
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因此企业应补缴增
值税4708.05元。
案件处理:
该公司收取违约金及延期付款利息冲减管理费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该公司行为定性为偷税,除责令补缴税
款4708.05元外,并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
稽查建议:
目前,一些企业销售货物收取的价外费用,不作销售,不计提销项税额,而
是冲减管理费用隐匿销售收入,进行偷税。各级国税部门应对此高度重视,在检
查中,对费用类科目,如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及财务费用等的核算情
况一定要严加注意,此类费用平时发生额一般在借方反映,一旦发现账面有红笔
冲减费用科目或发生的经济业务在贷方,应对其着重审查看是否有隐瞒收入的现
象或其他偷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