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从事哪些服务免税
录入时间:2000-01-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0/2000信息】 问:我是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的一名
国有企业下岗工人,于1999年5月下岗,后来自谋出路,在同年6月开了一家饭店,
一直未申报纳税。日前,被群众举报补税1500元,罚款一倍。听朋友介绍,下岗
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业免税,那么,税务机关对我的处理正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43号文《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
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进行了明确。共包括8项:1.家庭清洁服务;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3.婴幼儿
看护和教育服务;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5.养老服务;6.病人看
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接送);7.避孕节育咨询;8.优生优育优
教咨询。你经营餐饮业不在免税范围,应当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纳税。依
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91号文《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不申报缴纳应纳税款,以偷税论处,所以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
对你罚款一倍是正确的。 (a20000119006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