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发票的“忙”不能帮
录入时间:2000-01-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0/2000信息】 日前,广西柳城县国税局发票清理检
查小组在清理检查发票时发现,同是修理行业的个体户韦某、肖某两家店,一家
领用发票,一家没领用发票,但未领购发票的修理店在顾客需要发票时,却叫领
有发票的业户帮“忙”,构成了转借或借用发票的违法行为,清理检查小组根据
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对这两家修理店处以200元的罚款并限期改正。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
转让、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向他人提
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属未按规定领购发票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韦某、肖某因互相帮“忙”
而构成转借和借用他人发票的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理应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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