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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基金”进项可抵扣

录入时间:2000-01-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0/2000信息】 近日,某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办税人员,拿着一张铁路货运发票,急匆匆地赶到浙江省开化县国税局办税服务 厅,询问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铁路运输费用如何抵扣。   办税服务厅的窗口人员耐心地向他解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 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24号)的规定,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 金额范围,仅限于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铁路货物运输运营费用、铁路建 设基金。除此之外,对于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支付的其他铁路运输费用,如电 气化铁路电力附加费、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等,以及保险费用、装卸费用等其他 杂费一律不得予以抵扣。所以,在铁路运输单位所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铁路建 设基金”,可以与“运输运营费用”一并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 除。                      (a2000011900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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