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发文件规范税务代理收费
录入时间:2000-01-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9/2000信息】 近日,一位河北读者打电话向记者反
映,当地的某税务局还在向企业推行税务代理。据这位读者说,他所在的单位完
全有能力自己进行电子报税,但是税务局规定,电子申报只能通过税务局指定的
税务代理机构申报才可以,而且每个月要交几百元代理费,全年就是几千元。这
些钱给本来就不景气的小企业又增添了负担。这位读者问记者,缴税是不是一定
要通过税务代理机构才行?另外,就代理电子申报这项业务来说,税务代理的收
费是否有依据?
这位读者问的两个问题很具有代表性。随着税务代理机构与原税务局脱钩改
制工作的不断深入,脱钩改制后的税务代理机构急需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有关税务
代理收费标准的文件。脱钩改制以后的税务代理机构,应该站在独立、公正、客
观的立场上,全心全意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涉税服务。
现在,这个问题得到了解决。近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
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这两个问题
给予了明确的答复,其中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税务代理机
构代理有关的涉税事宜,税务机关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接
受代理服务和到指定的代理机构接受服务。
这次,《通知》中明确了有关代理业务的规定。《通知》第三条规定,税务
代理机构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可以从事下列十项代理服务:
(一)代办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二)代办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代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或代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报告;
(四)代办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代纳税人进行纳税审核;
(七)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八)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九)开展税务咨询和受聘担任顾问;
(十)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另一位读者来信说:“有一个合理的收费标准,我们税务代理机构在开展业
务时就能有法可依、理直气壮了;纳税人也能理解和监督我们是否严格按照标准
收费。这样,纳税人心里也跟明镜似的,不觉得交费冤枉了。”
《通知》第四条对税务代理收费问题进行了规定。税务代理收费实行政府指
导价,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与同级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中准价和浮动幅度,指导税务代理服务机构制定具体收费标准。《通知》中还规
定制定收费标准应以税务代理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
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状况来制定。
《通知》中明确了以下十项收费为违规行为,纳税人可以据此进行监督。
(一)超出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自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
准的;
(五)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六)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七)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
(九)对委托人实行价格歧视的;
(十)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行为。
如果税务代理机构发生了这十项违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有权依据《价格法》
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所以,为了更好地使税务代理行业
健康发展,也请广大纳税人在实际代理中睁大眼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两部委出台的这个《通知》对税务代理行业来说是个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