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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税务处罚 纳税人有哪些权利

录入时间:2000-01-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8/2000信息】 纳税人因违法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是常有的事,但只有很少的一部分纳税人能自觉拿出《行政处罚法》来维护自己 的权益,而大部分纳税人则无动于衷。面对税务处罚,到底纳税人应有哪些权利 呢?   知情权 税务执法人员作出处罚以前,必须让纳税人清楚,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什么条款,应当给 予什么样的税务处罚等等,让纳税人真正从心眼里明白。   申辩权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和实施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进 行反驳和辩论的权利。申辩权是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税务机关不得因为纳税 人申辩而对其加重处罚。   申请复议权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 越法律、法规范围行为的,有权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 变更撤消违法处罚决定。   起诉权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违法处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当地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消税务机关的违法处罚或复议决定。   申请检举权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违法处罚决定,有权申请或者检举,税 务机关对此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违法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请求举行听证权 税务机关作出对纳税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及较 大数额的罚款等处罚之前,应当告知纳税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纳税人要求听 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陈述权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适当,可以陈述自己对事实的认定以及主观的看法、意见,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主 张和要求,供税务权关在实施处罚时参考。   拒绝缴纳罚款权 罚款是最常用的违法处罚形式,税务机关当场收缴罚款的, 必须向纳税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 这种收据的,纳税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 纳税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纳税人申请和税务机 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请求赔偿权 税务机关处罚不当而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同程度地受到损害的, 纳税人有权请求税务机关给予相应的赔偿。      (a20000117007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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