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购入供出口货物使用“专用税票”管理办法?
录入时间:2000-01-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8/2000信息】 问:我在省内一家外贸企业做财务工
作,对于国家现行的出口企业购入供出口货物使用"专用税票"管理方法不甚理解,
还想知道怎样才能及时开具"专用票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1996年4月1日起,出口企业向税务
机关申请出口货物退税必须附送“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
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专用税票”)。经过一年的实践证明,实行这一管理
办法可以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的防范骗取退税犯罪行为的发生。新税
制实行后,出口企业购入供出口货物,只要从购货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
收抵扣联)或普通发票(只限特定的12种货物),退税部门依据发票上注明的税
额就视为所购货物在销售环节已缴纳了增值税,在其他单证齐全、手续完备的情
况下,就可以办理退税。经过1994年至1995年两年的实践,出口企业购货开具的
发票出现了问题:一是虚开、代开发票严重,据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至1995年对
广东等20个省、市的检查,就查出供货企业开给出口企业的代开、虚开发票销售
金额便高达数亿元。我省的出口企业也存在着这方面的问题。二是没有缴税或缴
税不足造成多退税。由于多种原因,一些供货企业虽然发票上开具了法定的销项
税金,但是实际上没有或达不到这个税额,如果出口企业作为购货的进项抵扣税
额予以退税,那么将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为了在出口退税方面有效的防止税
款流失,打击出口骗税犯罪行为,对出口企业实行专用税票管理的办法是十分必
要的。
至于怎样才能及时的取得专用税票。根据一年来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一
是要及时的全额付给货款。只要付了货款,供货企业才能按规定的征收率缴纳增
值税,及时开具出专用税票。二是尽量不要到长期欠税的供货企业购货,这样的
供货单位往往资金紧缺,即使付给了货款也不一定及时缴税,所以就不能及时开
具专用税票。三是不要到不执行统一税收政策的企业购货。目前,个别地方变通
税收政策,比如定额纳税或少纳税,出口企业到这样的企业所购的货物就不能按
统一规定的征收率缴税,所以不能开具出规范的专用税票。只要注意以上三点情
况,出口企业在购货时都能及时的开具出专用税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