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具体包括哪些?
录入时间:2000-01-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8/2000信息】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实施以来,广大群众的纳税意识不断增强。我在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个
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具体都包括哪些?
答: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
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奖金,是指一般意义的奖金,不包括个人因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
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成果,而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
所说的津贴、补贴,不包括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
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此外,下列项目也不属于征税所得: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
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对纳税人一次取得几个月的奖金或加薪,一般应将一部奖金加薪,连同当月
份的工资、薪金一起,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合并计算后提高了适用税
率的,根据从宽的原则,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或加薪加当月份工资、薪金为基
数,找出适用税率,乘以全部奖金、加薪及当月工资、薪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
税。倒如:某中国公民月工资1000元,年终领12个月奖金6000元,则12月份工
资连同合部奖金合计7000元,其相对应的适用税率为20%。根据从宽从简原则,
可将年终一次领取12个月的奖金均为每月500元,则属12月份的工资、薪 金收入
共计1500元,找出适用税率为10%,然后再将7000元扣除800元费用后,乘以10
%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得出应纳税额为5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