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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应变费为税

录入时间:2000-01-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7/2000信息】 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加快发展教育事 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在流转税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计征的一项附 加费。自1986年开始征收以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教育经费的不足,为振 兴我国的教育事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笔者在从事教育督导员工作中,发现 教育费附加无论在征收、使用环节都存在一些问题,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 亟待改革。   一、教育费附加在征收、使用环节存在的问题   (一)、征收环节缺乏力度   1、在征收环节上的“国地分家,税费分开”是造成征收缺乏力度的重要原 因之一。   在1997年税制改革后,流转税中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属国税征收,而营 业税和以流转税额(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征收依据的教育费附加又属地 税征收。这样以“三税”为依据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在操作上很难到位。地税部 门征管的教育费附加,除少部分营业税管户由自己确定外,大部分企业必须由国 税部门确定其税额的多少。这样一来,由地税部门征管的教育费附加就容易受国 税部门的影响。比如:一旦增值税漏缴了,教育费附加也得跟着漏掉。即使地税 部门在税收检查时,发现增值税、消费税有漏缴甚至偷逃的问题。但按规定,必 须书面通报国税部门查处,等到国税部门处理完了,地税部门才能征收教育费附 加。又如:对于欠交增值税的纳税人,教育费附加也只好跟着拖欠。纳税人发生 临时经营业务到国税部门开发票,增值税是非交不可的,国税部门对教育费附加 没有代征的义务,地税部门也不可能派专人到国税部门异地征收。但据调查,某 市国税系统1998年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入库值税270万元,漏掉教育 费附加8·1万元。眼巴巴看着一笔教育费附加款流失,地税部门却无可奈何。 另外以“三税”为依据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给纳税人分开申报和分别交纳也带来 了诸多不便。   2、重税轻费是造成征收缺乏力度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一方面,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只注重主要税种的征收,而在教育费附加的计 征上缺乏必要的措施;另一方面,纳税人在观念上认为不纳税违法,不纳费没事。 造成了只申报交纳主要税种,故意或不知要申报交纳地税中的教育费附加,致使 相当一部分教育费附加在征收环节流失。如某县财政反映,1996年、199 7年、1998年三年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平均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 250万元,即每年递减50万元,递减幅度分别为14·28%和16·67 %。虽然不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但也说明在征收环节教育费附加流失现象呈上 升趋势。   (二)、在使用环节存在未完全按规定专款专用   税务部门将征收到的教育费附加上交财政后,地方财政由于本地财力不足, 缺口资金没有着落,就挤占教育费附加,违反了专款专用的原则。如某市市本级 1998年实际收入教育费附加2598万元,实际支出1043万元,被挪用 了近60%。1999年计划收入教育费附加2625万元,计划支出教育费附 加1050万元,计划支出仅占计划收入的40%。在这种情况下,对教育事业 的发展会产生相当大的负面影响,教育费附加的改革迫在眉睫。   二、由教育费附加改征“教育税”的具体措施   (一)、费改税的意义   要改变教育费附加在征收及使用上存在的问题,最根本的解决办法是由计征 “教育费附加”改为征收“教育税”。理由如下:   1、从教育在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看,客观要求开征“教育税”。 教育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础工程,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十五大 把“科教兴国”战略列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国运兴衰,系于教育”,“百年大 计,教育为本”,教育被推到了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而教育经费的匮乏却是制 约长远宏伟目标实现的最大障碍之一。虽然教育费附加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教育 经费的不足,但其征收力度远远不够,要加强征收的力度,就必须变“费”为“ 税”。   2、开征教育税,也最大可能地解决了“重税轻费”的现象,尽可能减少在 征收过程的流失程度。   3、开征教育税,也是适应当前“费改税”的改革目标。   4、笔者认为教育费附加本身就是准税收性质的,是一项长期作为税金对待 而不是税金的费用,现在改为教育税,只是为其正名,是顺理成章的事。   (二)、改革征收依据和方法   “教育费附加”不仅是将名称改为“教育税”,而且在计税依据上也要加以 改变,具体可参照城建税的做法。即按“产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等为计 税依据,这样做有两点好处:1、地税部门在征收教育税时,不受国税部门的影 响,企业单独申报,地税部门独立征收,有效地提高了办事效率;2、也使教育 税计税依据更趋于合理。原来按“三税”征收,三税的税率差别很大,最高为4 5%,最低为3%,造成教育费附加负担相差悬殊。   (三)、坚决执行“教育税”专款专用的原则   在财政预算及实际开支中,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使教育税全额用 在教育上,不得挪作它用,也不能以此抵减教育事业费拨款,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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