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利用“产成品”打埋伏进行偷税
录入时间:2000-01-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7/2000信息】 一、基本情况
某铁合金厂属于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二、基本案情
1999年8月,税务机关对其1997年——1999年月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通过
对帐簿、凭证以及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未发现问题。稽查人员只觉得“产成品”
库存太大,按其生产成本2680元/吨计算,产成品应为1230吨,而该厂的最大库
存只存900吨左右。在稽查人员的再三追问下,会计才解释,产品实际已经销售,
只是购货方尚未付款,也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所以,没有冲减库存
“产成品”共发出300吨,价税合计834010元。
三、案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采取
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结算货款的,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
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因此,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
定,该厂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少反映销售收入712829.06元,偷增值税121180.
94元。税务机关的处理是:除限期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并按偷税进行了罚款。
四、分析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没有理由在帐上“玩手脚”偷税,
但该厂领导及财务人员的指导思想都是:占用税款进行周转,反正缴了库也要退
的,办不办手续无所谓。错误的指导思想导致企业产生偷税的严重后果,本来该
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还要承担滞纳金和罚款。造成不该发生的错误。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加强核算,即使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要健全各种纳税资料,使企业走出“反正缴了库也要退的,
办不办手续无所谓”的误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ao991202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