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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弄花招 偷逃国税被查处

录入时间:2000-01-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7/2000信息】 某橡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属国有企 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3850.5万元,实现增值税 170.2万元,比1997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增加175万元,实现增值税却反而减少28 万元。1999年5月份该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1998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汇缴 检查。   检查人员在同该厂有关领导进行座谈中发现,该公司为处理好“邻里”关系, 在保证生产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存在为周边业户提供用电,并定期按规定标准收 费的行为。检查人员根据这一情况,对该企业1998年度的帐簿、凭证等资料进行 了严格检查。经查,该企业帐簿中并没有收取周边业户电费业务。在审查其往来 帐簿时,从“其它应付款-厂工会”帐户中发现,该厂每月都有向厂工会借款的 业务,截止1998年底,该帐户贷方余额已达80万元。对此,检查人员深觉可疑, 厂工会作为企业的一个非盈利性机构,何以会取得如此巨额资金。再者,厂工会 与该厂财务科资金往来如此频繁,必然会另有帐簿记录。检查人员深挖细查,终 于从厂工会查出有关登记帐簿,弄清了事情的真相。原来,企业为达到偷税的目 的,1998年度将周边用电业户的收费指定由厂工会负责收取,对收取的电费设立 “小金库”,由厂部支配使用。截止1998年底,该厂工会共收取周边业户电费10 7.8万元。   该公司销售电力,隐匿收入,不提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中“货物是指有形动产, 包括电力、热力、汽力在内”之规定。所以该公司对周边用电业户收取电费不作 销售,私设“小金库”属偷税行为,应按规定补交增值税。税务机关对该公司的 偷税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处理决定概要如下:一是按规定补缴税款156632.48 元: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对其所偷税款处 以4698.74元罚款,并按规定告知了其复议权和诉讼权;三是按规定进行了帐务 调整。   按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及时补缴了税款及罚款,同时对帐务进行了调整, 并表示不进行复议。企业帐务调整如下:   1、补提税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6632.48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6632.48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转出未交增值税) 156632.48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56632.48   2、补交税款及罚款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56632.48   借:营业外支出 46989.74    货:银行存款 203622.22   该公司转让用电权,收取电费,私立“小金库”隐匿收入,严重违反了税法 确定,造成了偷逃国家税款的事实,受到了税务机关严厉处罚。(ao991201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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