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弄花招 偷逃国税被查处
录入时间:2000-01-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7/2000信息】 某橡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属国有企
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3850.5万元,实现增值税
170.2万元,比1997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增加175万元,实现增值税却反而减少28
万元。1999年5月份该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1998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汇缴
检查。
检查人员在同该厂有关领导进行座谈中发现,该公司为处理好“邻里”关系,
在保证生产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存在为周边业户提供用电,并定期按规定标准收
费的行为。检查人员根据这一情况,对该企业1998年度的帐簿、凭证等资料进行
了严格检查。经查,该企业帐簿中并没有收取周边业户电费业务。在审查其往来
帐簿时,从“其它应付款-厂工会”帐户中发现,该厂每月都有向厂工会借款的
业务,截止1998年底,该帐户贷方余额已达80万元。对此,检查人员深觉可疑,
厂工会作为企业的一个非盈利性机构,何以会取得如此巨额资金。再者,厂工会
与该厂财务科资金往来如此频繁,必然会另有帐簿记录。检查人员深挖细查,终
于从厂工会查出有关登记帐簿,弄清了事情的真相。原来,企业为达到偷税的目
的,1998年度将周边用电业户的收费指定由厂工会负责收取,对收取的电费设立
“小金库”,由厂部支配使用。截止1998年底,该厂工会共收取周边业户电费10
7.8万元。
该公司销售电力,隐匿收入,不提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中“货物是指有形动产,
包括电力、热力、汽力在内”之规定。所以该公司对周边用电业户收取电费不作
销售,私设“小金库”属偷税行为,应按规定补交增值税。税务机关对该公司的
偷税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处理决定概要如下:一是按规定补缴税款156632.48
元: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对其所偷税款处
以4698.74元罚款,并按规定告知了其复议权和诉讼权;三是按规定进行了帐务
调整。
按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及时补缴了税款及罚款,同时对帐务进行了调整,
并表示不进行复议。企业帐务调整如下:
1、补提税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6632.48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6632.48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转出未交增值税) 156632.48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56632.48
2、补交税款及罚款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56632.48
借:营业外支出 46989.74
货:银行存款 203622.22
该公司转让用电权,收取电费,私立“小金库”隐匿收入,严重违反了税法
确定,造成了偷逃国家税款的事实,受到了税务机关严厉处罚。(ao9912019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