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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制销售安装铁塔属混合销售

录入时间:2000-0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3/2000信息】 日前,笔者前往江西省余江县机械厂 检查时发现,该厂自制销售为县电信局及广播电视局安装了两座铁塔,其中,将 安装费列营业外收入,未进行申报纳税。对此,税务机关依法进行了补税罚款处 理,企业认为不应该。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505号文规定:“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用于通讯、 电信的铁塔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应当 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铁塔,其纳税地点的确 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工业企业制售安装的铁塔, 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 征营业税。                  (a2000011200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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