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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自支电力调节基金要纳税

录入时间:2000-0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3/2000信息】 日前,河南省临颍县地税局对该县电 业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收自支的电力调节基金收入151万元未纳 税。地税局责成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49.8万元及滞纳金1765.83元,该公司财 务人员对此不理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 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文件对 此明确规定:“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 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时作税前扣除;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 得税前扣除,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因此,该企业电力调节基金收入属应 纳税范畴。                   (a2000011200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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