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收自支电力调节基金要纳税
录入时间:2000-0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3/2000信息】 日前,河南省临颍县地税局对该县电
业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收自支的电力调节基金收入151万元未纳
税。地税局责成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49.8万元及滞纳金1765.83元,该公司财
务人员对此不理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
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文件对
此明确规定:“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
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时作税前扣除;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
得税前扣除,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因此,该企业电力调节基金收入属应
纳税范畴。 (a2000011200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