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税务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0-0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6/2000信息】 税务登记制度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
生产经营内容进行登记管理、掌握辖区内的税源分布情况和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
的一项基本征管制度。同时,它也是纳税人履行税务登记义务的证明、行使其法
定权利的依据。在日常的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此项工作的操作过程存在一些不
尽完善之处,现提出与大家商讨:
一、税务登记证的内容相对滞后,未能适应税制征管改革的需要
一方面,税务登记证部分内容不符合税制改革的现状,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现行国税的税务登记证上除了“证件号码”和“办证日期”之外,其他栏目都必
须按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的内容“按图索骥”,可以说是营业执照的“翻版”。在
新税制实施及国税、地税分家后,属国税征收的税种仅限于增值税、消费税和金
融保险业营业税等,征收的范围也就相应发生了变化,已不包括交通运输、邮电
通讯、建筑安装、文化娱乐、大部分服务业、农业生产环节和不动产等属于地税
税源的行业。但是,由于按现行办法,仍需把这些征收范围以外的行业毫无遗漏
地在税证的“经营范围”栏上“照本宣科”。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
浪费,加大税收成本。如当遇到企业的工商执照变更的内容只属于地税征收范畴
的增加“房地产开发”等项目,企业怕违章一般都同时到国税局要求变更税务登
记证,而国税局根据规定也必须受理,但这项工作对国税局的征收管理工作是毫
无意义的,带来的只是税收成本和工作量的增加。
另一方面,部分栏目未能适应征管改革的需要。在“经营方式”一栏,仍照
用“批发”、“零售”、“服务”、“房地产开发”、“租赁”等项目,但现行
税制中销售早已不分批发和零售,两者已“一视同仁”,在税务登记证上仍需分
开,显得不合时宜;在现行的税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工业和商业行业所适用的
征收率分别为6%和4%,但工商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涉及“研制”、“开发”、
“技术应用”又兼有“销售”等业务时难以划分所属的行业是工业还是商业,没
有明确的界定,通常是由负责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税务人员主观判断,缺乏客观性、
严谨性,容易造成征收率鉴定的随意性和不准确性。
二、税务登记证的漏办、逾期登记和逾期变更现象不容忽视
由于现在税务机关和工商部门之间没有建立健全的反馈机制和缺乏监控机制,
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纳税人静态和动态的准确资料,处于“守株待兔”的被动
地位,使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制度有机可乘。
从横向上讲,税务登记要覆盖所有的纳税人。漏管户或逾期登记的存在,造
成了税务登记静态资料的不完整、税款的流失,又形成了不公平的纳税环境。纳
税人漏办、逾期登记的原因主要有三种:一是属纯粹的“税盲”,不知道取得工
商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需分别到国税局、地税局办证的规定,甚至不知道有“税
务登记”的概念。二是属“明知故犯”类,在取得工商执照后就开始经营,暂不
开具发票或进行不正当的“地下活动”,对税法的规定熟视无睹,其目的就是为
了偷税。三是属于“税务机关”概念不清类,不知道有国税、地税之分,对税法
规定中的须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理解带有随意性,碰巧去地税局
就办地税登记,碰巧到国税局就办国税证,造成漏办一方税务登记证。
从纵向上讲,税务登记证的变更属于动态的管理。逾期变更税务登记证会使
税务管理机关缺乏前哨信息、缺乏动态管理。影响较大的如现行税制中的商业和
工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征收率不同,企业的经营由商业转为工业或由工
业转为商业时,税负就相应变化,税务登记证不及时变更,税务机关就不能及时
掌握税源的变化,造成少征或多征。
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处罚条例缺乏可操作性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不按照规定的期限申
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但在日常工作中,由于缺乏工商部门反馈的资料和难以对企业
发出“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当处罚以上违章行为时,往往被“责令限期改正”
的规定“噎”住。税务部门对此违章行为往往只能不了了之。
另外,《税收征管法》第十一条规定:“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
毁、买卖或者伪造。”《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也规定:“纳税人应当
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但是,《
税收征管法》却没有明确地规定对以上违章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给税务机关的管
理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扰。
当企业遗失税务登记证时,有的税务局就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
二款中的“未按规定保管有关资料”来处理,但是,“有关资料”是否包括税务
登记证,没有明确的界定,值得商讨,如果“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势必影响
税法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目前国税的税务登记工作确实存在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已不能
跟上税制征管改革的步伐。税务登记不但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首要环节,而
且是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第一道环节,关系到税收管理的开展和税源的控制。因
此,建议更新税务登记证的内容;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合作,杜绝漏办、逾期登记
和变更现象;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的有关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