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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加收办法应当改一改

录入时间:2000-0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6/2000信息】 税收滞纳金,是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对占用国家资金、影响国家财政预算收支的一种补 偿。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纳税人因特殊困 难,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期限内, 不加收滞纳金。这一规定,由于对特殊困难没有作出具体的解释,使税务机关审 批延期纳税,没有法定的界定标准,因此纳税人能否得到批准延期纳税,并免缴 滞纳金,除部分属于有真正的特殊困难外,还有很大一部分受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的影响:   受税收任务指标的影响 税务机关的征税原则应是该征则征,应收尽收。但 是由于受国家财政收入任务指标的影响,导致税务机关不是依法征税,而是按任 务征税。一些地区经济税源不足,收入任务吃紧,往往会出现为完成当年的任务, 不该征的税也征了,即使纳税人遇有真正的特殊困难,也不能获得批准延期纳税。 相反一些地区经济税源充足,任务宽松,为了以后的任务,该征的税也不征。在 纳税人缴纳税款没有困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主动示意纳税人,找借口打报告要 求延期纳税。并把《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延长期不超过三个月,变通为满三个月 再批,使超过三个月不加收滞纳金合法化,这样有的企业欠税时间长达数年。   受地方行政部门的影响 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为了发展本地区的经济,为一些 企业写条子、打招呼要求税务机关给予照顾,税务机关碍于情面,不敢碰硬,造 成部分企业欠税。   受社会腐败风气的影响 少数税务干部,把审批欠税作为以税谋私的筹码, 只要纳税人给好处,不困难也能得到批准延期纳税。相反,不给好处的,纵有再 大的困难,也得不到批准延期纳税。   以上几个方面,凡得到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都不加收滞纳金,等于拿到了 国家发放的无息贷款。用税款参与生产经营,不付利息。相应减轻了税负,增加 了盈利。未获批准的单位,过期纳税,要缴滞纳金,滞纳金相当于现阶段银行贷 款利率的15倍~20倍。形成事实上的税负不平,有悖于税收调节经济、为纳税人 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的原则。   另外,滞纳率偏高也是影响滞纳金征收的一个原因。《税收征管法》规定: 滞纳金的加收率为日2‰。以此推算月为6%,年为73%。这对生产经营规模小、 经济困难、连欠税都无法缴纳的单位来说,就更没有能力缴纳滞纳金了。即使经 济不困难,但由于欠税时间长、数额大,按实加收滞纳金也难以承受。据调查, 目前在—些经济发达地区,欠税超过百万元至几千万元,时间长达两三年的单位 还不少。就以某单位欠税100万元、时间达一年六个月计算,就应加收滞纳金105. 90万元。   对滞纳金的改进建议   一、取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 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对纳 税人超过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不论时间长短、税额大小,一律依法加收滞纳金。 堵死滞纳金审批及加收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腐败问题的产生。   二、对《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 税款的,对特殊困难作出具体解释,相应地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改为: 在批准延长期内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税收滞纳金制度是国家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应当建立严格的考核 管理制度,首先是将滞纳金纳入税收收入计划,并考核加收率,在清缴欠税时, 必须同时加收滞纳金,对少收或不收滞纳金的,以擅自减免税论处。对不缴滞纳 金的单位,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a20000105003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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