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屠宰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录入时间:2000-0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6/2000信息】 屠宰税是中央下放给地方管理,属地
方固定收入的一个税种,是地方财政次入的一项重要来源。由于该税种具有涉及
面广、流动性强、易漏难管等特点,各地对屠宰税征管工作采取相应措施,制定
了一些具体规定;山东省平邑县在各乡镇均设有"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或"税
收办公室"等屠宰税征收管理机构;较有效地贯彻了"生猪定点屠宰"的有关规定。
但在审计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一些乡镇在屠宰税征管工作中存在一些弊端和漏洞,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以包代征,工作简单化。由于税制改革后屠宰税划归地方征收,各地征收方
式不同。前几年个别地方出现了收取饲养户纳税保证金或按人头、按地亩数均摊
屠宰税的错误做法。这种不依法办税的行为被纠正后,目前一些乡镇为图方便,
又采取了"承包"方式征收屠宰税:他们将本乡镇的屠宰税计划总额分解给几个个
体屠宰大户,只要完成上缴任务,具体实际征收多少,如何征收,一般不多过问。
政府的征收人员反而成了个体承包户的雇员,全部税款、甚至包括涉税罚没收入
款项一律"上缴"个体承包户,再由承包户按任务多少缴当地政府。这种征管方式
的弊端显而易见。
税款入库程序不规范。按规定屠宰税不论由地税人员直接征收,还是按省地
税局代征办法规定由代征单位征收,款项均应按规定时限和金额限制及时向地税
所报解。地税所再按规定时限解缴入乡镇金库,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乡镇采
取印制"代征税票"的方式,将代征税票发给代征人员进行收税,只在有些生猪需
要外调(外运)时才从地税所购买正式税票;有的将全部屠宰税由财政所统一管
理,财政所只按地税所的任务数解缴入库,剩余部分则做为账外资金或以"小金库
"的方式单独存放,做所谓"机动资金",造成变相截留税款;有的则由"税收办"或"
生猪管理办公室"直接管理税款,在支付人员工资和开支各种费用后再将余额缴财
政所或入库,造成税款在入库前即被截留、坐支。
涉税罚没收入漏洞较大。有的乡镇屠宰税征收人员在处理涉税罚款或没收肉
产品时不按规定办事:有的宽严无度,随意性大;有的不给被罚户出具正式罚款
单据或没收单据,有的甚至任何收据也不给,而采取"承包制"。乡镇的征收人员
将罚没款物直接交给个体承包户,而承包户均无账单可查,造成了不少漏洞和后
遗症。
协调不力。乡镇屠宰税征收机构多为一名副乡(镇)长牵头,由乡镇政府、
地税、工商、畜牧检疫等部门的人员组成,纳税人除上缴屠宰税外,还应缴纳工
商管理费和检疫费。一些乡镇全部税费个人承包后造成地税、工商及检疫三部门
应得部分难以兑现,出现了工作任务完不成,积极性不高,配合不力的现象。
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屠宰税征管涉及农村千家万户,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
工作。做好该项工作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同时也涉及到政府形象和干群
关系问题。通过审计,笔者提出几点改进建议:一是严格征管程序,坚决杜绝改
变纳税环节、纳税程序和以包代征等工作简单化的错误做法,对违反者按有关规
定依法处理。二是严格税款管理和解缴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解缴
环节,更不得在入库前截留、坐支税款,对个别截留税款、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三是严格票据管理手续,对不使
用正式票据或不出具票据的行为,一经查出对责任人按《票据管理办法》严惩不
贷,坚决纠正将罚没收款物交给个体承包户的行为和在执法过程中宽严无度,随
意性大,不依法办税的行为。四是妥善协调部门间的利益关系。五是加强对屠宰
税征管工作的监督,使该项工作更好的纳入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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