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1日前存入的款项所产生的利息是否征税?
录入时间:2000-0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4/2000信息】 根据法律不溯及以往的原则,个人储
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税;从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
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1:某储户1999年1月1日存入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50000元,年利率为百分
之三点七八,存款到期日即2000年1月1日把存款全部取出。其应纳税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1999年全年孳生的利息=50000×3.78%=1890元
1999年11月1日后孽生的利息=1890/12×2=315元
应纳税额=315×20%=63元
例2:某储户于1998年11月13日存入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30000元,年利率为
百分之四点七七,存款到期日即1999年11月13日把存款全部取出。其应纳税额的
计算方法如下:
应结付的利息额=30000×4.77%=1431元
1999年11月1日后孽生利息额=30000×47.7%/360×12=47.77元
应纳税额=47.7×20%=9.54元 (ai991110065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