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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上贸易征税

录入时间:2000-0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4/2000信息】 随着网络全球化的高速发展,世界各 地的企业纷纷上网进行贸易活动,把抢占这一科技制高点视为获取未来竞争优势 的重要途径。为此, 网上贸易额逐年大幅度上扬。 据美国国际数据公司统计, 1997年全球因特网上商品贸易额达760亿美元,到1998年仅美国就已超过2000 亿 美元。网上贸易将成为21世纪最重要的贸易方式之一。   面对网上贸易如此巨大的经济收益,与之相关的税收征管问题便成为各方关 注的焦点,对此,各国的税务部门态度不尽相同。以美国为例,1998年美国网上 贸易额超过2000亿美元,由此可能带来的税收收益高达114亿美元。 但美国政府 却宣布放弃这笔收益,对网上贸易实行免税政策。由于网上贸易是近几年才兴起 的一种贸易形式,所以各国对其税收态度,尚无一致意见。荷兰的态度同美国基 本一致,对网上贸易实行免税政策,但期限暂规定为三年。欧盟经过各成员国的 磋商后,宣布不对网上贸易开征新税种,而是利用现有的税种,尤其是增值税, 对通过网络系统进行的交易征税。经济学家泽特则提出了另一种意见,他建议对 因特网征收“比特税”,即按电脑网络中流通信息所占字节的多少征税,事实证 明,此种做法是根本行不通的。   自然,各国都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网上贸易采取了不同的税收策略。 那么,网上贸易对税收究竟有何影响呢?   首先,网上贸易增加了确定纳税人的难度。传统的纳税形式,纳税人员清晰 明了,交易双方是谁,谁应当缴纳税款,都是容易确定的。但在互联网上,由于 交易只使用服务器、网站和网上帐号,整个交易过程完全是在网上完成,买卖双 方均不明确,且无凭证可查。同时,网上贸易一般都设有密码,这就使税务机关 无法收集到相关资料,使传统的税务审计方法无能为力,大大增加了税收征管的 难度。   其次,网上贸易行为容易出现纳税人税负不公,影响税收政策的正常执行, 具体表现在:   1.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对网上贸易征税规定不同, 例如美国规定对其不征 税、欧盟则按传统税种进行征收,这就使得网上贸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享受 不同税收待遇,必然造成国际税收的不协调。一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由于 在网上贸易处于被动地位,为避免收入流失,有可能制定一些抵制性措施。这不 利于国际贸易的再发展。   2.网上贸易是一种无纸化交易,由于没有凭证, 税务当局对其交易量难以 核查,这就会使从事网上贸易的企业“享受”到了免税优惠,而非网上贸易的企 业由于从事的是有纸交易,有帐可查,无法享受到网上贸易的此种“优惠”,这 必然形成纳税人的税负不平,不利于税收的征管。   3.传统的税收征管,关于扣缴的规定, 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中介机构代扣代 缴的,而网上贸易出现后,买卖双方直接交易,中介机构大大削弱甚至取消,这 就使扣缴税款难度增加,一些税收征管规定的效力也大打折扣,与税收政策导向 发生偏离。   第三,由于网络隐密性的特点,网上贸易行为很可能形成新的避税方式,从 事网上交易的跨国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与自己的分公司或子公司进行内部交易, 转让产品和原材料等,其内部交易价格(即转让价格)的制定,具有相当的隐蔽性, 税务机关是难以核定的,这必然形成事实避税,造成一部分税源的流失。另外, 利用互联网的便捷性,跨国公司利润转移的可能性加大,公司可以通过网络快捷 地将其在高税赋地区的利润转移到低税赋地区或直接到避税地,以达到逃避税收 求得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我国领导人在亚太经合组织第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就电子商务问题( 即 网上贸易问题)发言时提出,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 其应用 推广将给各成员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我国的税务部门已意识到网上贸易对税收 可能造成的影响,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产业区、科技工业园区、开发 区,外贸活动较为集中的北京、上海、广东、深圳等地的网上贸易现状进行了一 次调研。结果显示,仅北京、上海、深圳三地有一些小宗的,只涉及信息服务的 网上贸易,而其他地方对这种贸易方式还相当陌生。可见我国的网上贸易刚刚起 步,其发展到一定程度还须时日。因此,对网上贸易征税为时尚早。   其二,就我国目前税种而言,基本可以适用于网上贸易收入。国内企业之间 网上贸易由于份额小,税收影响不大。而跨国网上贸易部分,有可能造成税收流 失,但由于国内网络化尚不普及,跨国网上贸易活动受到了限制,对税收的影响 暂时不会太大。 同时,这部分贸易涉及关税问题,随着关税的逐渐降低,关税 壁垒的消除,其影响还将减小。   其三,我国网上贸易结算方式,主要仍为银行转帐、邮局汇款或现金交易, 电子收付系统的运用还需要相当一段时间。由于不是无纸化交易,税收机关对交 易行为尚可掌握,如果出现偷漏税现象,稽查难度还不是很大。   但随着网上贸易的发展,应充分考虑到其税收问题,这是因为:   第一,网上贸易是一种新型的贸易形式,前景广阔,据预测,21世纪网上贸 易将成为最重要的贸易方式。这无疑将成为一个新的税收增长点,成为财政收入 的一个重要来源。如果对这种贸易形式不进行税收征管,必将造成税收的流失。   第二,随着我国税收法规和征管措施的逐步完善,税法的模糊空间和征管漏 洞将逐步减小,偷税和避税的可能性也将减小,如果对网上贸易这种经济活动实 施免税政策,必将使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此种贸易形式。这无疑加重了我国税收 的流失,同时也造成合法经营企业税负的相对加重,与税法的方法精神相悖。   第三,发达国家凭借技术优势,往往占据网上贸易额的绝大多数,以美国为 例,其1997年网上贸易额占国际网上贸易额的9/10。1998年仍达到80 %以上。 因此,美国等发达国家提供网上贸易免税,以保障其利益,而象我国这样的发展 中国家,如果也坚持免税政策,既造成税收的白白流失,也将会形成国际贸易的 被动局面。                    (ai99111005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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