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捐赠资产所得应缴税
录入时间:1999-12-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0/99信息】 近日,河北省滦平县国税局在对县化工
厂进行所得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8月份将北京市某对口企业捐赠的一台价值3万
元的锅炉以2.5万元的价格出售一村办企业。由于是接受捐赠的资产,因此企业
未将这部分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务机关按照捐赠时的价格
计算补缴所得税0.99万元。企业人员对此很不理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7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
税处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应纳税
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若出售的价格低于接受捐赠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
赠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若出售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实物价格,应以出售
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该企
业出售接受捐赠资产价格低于实物价格,依照以上规定,应按实物价格计入应纳
税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 (a991229002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