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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企业虚报亏损要受罚

录入时间:1999-12-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0/99信息】 日前,广西百色市地税局在对免税企业 实施税务检查时,发现某企业申报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1万元, 但经税务人员核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3万元,企业虚报亏损8万元。 税务机关 据此处以该企业2.64万元的罚款。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我们是免税企业, 虽申 报不实,但尚未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不应受罚。   根据国税发[1996]653 号文规定: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 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其为偷税而处以罚款的,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 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 作为罚款的依据。根据国税发[1997]191 号文规定: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 属于亏损年度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可见, 税务机关的处罚行为是有依据的。         (a99122900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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