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供材也应纳税
录入时间:1999-12-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0/99信息】 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观,1998年,河北
省四建第一分公司在井陉矿区承包建筑工程一项,合同确定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
料。到目前,建设单位已向该公司支付人工费60万元,工程材料价值46万元。该
公司在向当地地税征收分局进行纳税申报时,却只将60万元人工费收入进行申报。
于是,征收人员便明确告知该公司财务人员,如此纳税申报有误,并对其下发了
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将建设单位所供材料价值46万元一并申报纳税。但该公
司财务人员认为建设单位所供材料价值并非公司收入,不应纳税,并以此为由向
税务机关提出了异议。
为解决因承包方式不同而造成营业税计税依据不易确定的问题,《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
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纳税
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
括设备的价款在内。据此规定,建设单位供材也应纳税。(a991229002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