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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录入时间:1999-12-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9/99信息】 某五金交电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的纳税人, 专营各种桑塔纳轿车。10月份该公司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共销售普通型桑塔纳1 0部,不含税销售价每台10万元,换回旧桑塔纳轿车十部折价12万元,收到 以旧换新价差105万元。请问该公司当期销项税额为多少元?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 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 确定销售额。   因此,确定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轿车的销售额,应按销售新桑塔纳轿车的同期 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当期销项税额为:10×10×17%=17(万元)                           (a99122700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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