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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缴管理费未经审批不得列支

录入时间:1999-12-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9/99信息】 近日,税务人员对某企业进行税务检查 时发现,该企业会计凭证中有该单位上级主管局开出管理费收据(普通收据)。经 税务人员了解,该单位主管局财务股没有经税务机关审批,税务人员对该企业应 纳企业所得税计税额进行了调整。但企业财务人员认为,管理费上缴没有超过总 收入的2%,并不违反规定,税务人员不应对此做出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136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有意弄虚作假骗取管理费、多提管理 费以及未经批准提取管理费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税前不准扣除,已审批的要 撤消审批,进行纳税调整。此外,还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 罚。”因为该企业开出的管理费收据未经税务机关审批,所以税务人员对企业所 得计税额进行调整是正确的。            (a99122700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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