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罚款滞纳金不能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1999-12-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9/99信息】 日前,山东省费县国税稽查局在对某中 央级企业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时发现,企业财务人员将本年被国税 机关收取的税收滞纳金和罚款共计2.58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从而减少 了应纳税所得额。稽查人员要求企业作纳税调整并补缴企业所得税8514元。企业 财务人员认为按财务制度规定,罚款支出可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滞纳金和罚款 本身就是上缴的税收,对此征收企业所得税表示不能接受。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得税前扣除。《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条例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 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之外的各种罚款。 因此,财务制度不能代替税收规定,稽查人员对该企业补征企业所得税是正确的。                          (a991227002021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