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滞纳金不能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1999-12-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9/99信息】 日前,山东省费县国税稽查局在对某中
央级企业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时发现,企业财务人员将本年被国税
机关收取的税收滞纳金和罚款共计2.58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从而减少
了应纳税所得额。稽查人员要求企业作纳税调整并补缴企业所得税8514元。企业
财务人员认为按财务制度规定,罚款支出可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滞纳金和罚款
本身就是上缴的税收,对此征收企业所得税表示不能接受。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得税前扣除。《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条例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
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之外的各种罚款。
因此,财务制度不能代替税收规定,稽查人员对该企业补征企业所得税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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