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录入时间:1999-1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8/99信息】 问:日前,我们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年度资格审查时,其中一户企业提出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理由是:
几年来,虽然企业会计核算健全,且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为国家和地方财
政作出了较大贡献,但与周边县城集体、私营等同行业企业相比,税负明显偏高。
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问:我县某茶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近该厂提出要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理由是税负重,无力承受。据了解,该厂生产的精制茶按17%的税率计提销项税,
由于是自家茶园提供茶叶,主要原料无进项税额抵扣,只有所耗电力和包装物的
进项税额可以抵知,茶厂税负确实偏高。对于企业的申请,我们该如何答复?
答:199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基本实现了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的目的。然而
这种税负的公平是从整体而言的,是相对的公平,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某些行业或
企业税负相对较高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无论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应严格
依照税法办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法规明确规定了划分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
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在一个公历年
度内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
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但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
以下的。纳税人如符合上述条件,税务机关可将其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反之,
则不允许划转。
对于这些企业,税务机关应多做政策解释工作,企业也不要过于强调税收负
担的影响,而要从自身出发,努力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h9912014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