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预算事业单位购买家属住房分给职工是否应缴纳房产税、土地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1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8/99信息】 问:我单位是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每年需财政拨给部分经费。几年前购买了一些职工家属住房(当时列入国家基建
计划内)分给本单位职工居住。近期税务检查,税务机关让我单位补缴家属住房
的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请问:我们是否应缴纳这两种税?
答:由于来信没有说清楚这些家属住房的产权所属关系,所以分两种情况回
答这个问题。
第一种情况是产权仍归单位所有,即只是将住房分给职工使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
缴纳,因此你单位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条例》同时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
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可免缴房产税,而自用的含义是指单位本身的业
务用房。北京对事业单位本身业务用房解释为:既包括单位办公用房,又包括单
位职工宿舍,因此,你单位可免缴房产税。另外,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
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由于你单位和职工之间没有发生房产转让的
行为,因而不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种情况是单位将房产权转让给职工,即职工购买了这部分房产。根据《
条例》,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缴房产税,仅限于职工自住不再缴纳房产
税。如果职工将购买的房出租,职工个人需要按房屋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
由于你单位将家属住房转让并取得了收入,应属土地增值税纳税范围,即按转让
房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是,
一般单位都是以成本价将单位住房出售给职工,因此没有增值额,也就达不到土
地增值税的纳税标准。 (h9912012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