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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生产适用何种征收率

录入时间:1999-1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8/99信息】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精神, 从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其他个体 经营者的增值税征收率仍为6%。请问:以货物批零为主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 税劳务的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生产,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 按4%的征收率还是6%的征收率开具?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 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的规定,商业个体经营者分为两种,即专门从事货 物批发或零售的个体经营者和主营货物批发或零售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 的个体经营者。对于这两种商业个体经营者,无论其从事何种经营项目,是批发、 零售,还是生产货物、提供劳务,从1998年7月1日起,增值税征收率一律下调为 4%。以上两种商业个体经营者之外的其他个体经营者,仍适用6%的征收率。   这样,税务机关为商业个体经营者代开货物生产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应按4%的征收率开具。                (h991201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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