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应如何计算销项税额?
录入时间:1999-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99信息】 问:某公司属一般纳税人,1999年8月
采用商品折扣方式销售节煤炉25台,每台不含税售价为160元,折扣率为4%,实
收价款3840元,其折扣额另开发票。该公司自己计算的销项税额为652.80元,
请问是否正确?
答: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文
件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
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
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该公司将折扣额另开发
票,不应减除折扣额。
销项税额=160×25×17%=680(元)。 (a991224003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