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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应如何计算销项税额?

录入时间:1999-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99信息】 问:某公司属一般纳税人,1999年8月 采用商品折扣方式销售节煤炉25台,每台不含税售价为160元,折扣率为4%,实 收价款3840元,其折扣额另开发票。该公司自己计算的销项税额为652.80元, 请问是否正确?   答: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文 件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 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 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该公司将折扣额另开发 票,不应减除折扣额。   销项税额=160×25×17%=680(元)。       (a99122400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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