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定”户要据实调整定额
录入时间:1999-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99信息】 前不久,税务人员根据公民举报,对一
经营粮油的个体工商业户李某进行了立案稽查,通过对其记录的流水账进行检查、
发现其从1998年9月~1999年4月间共取得销售款335935.40 元, 应纳增值税
12920.59元。扣除已缴纳的增值税款600元,共少缴增值税12320.59元。 税务
机关根据以上事实,除追缴其税款并处以一倍的罚金外,还就其行为移交公安机
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对此处理结果不服,认为自己是按照税务机关核实
的税款进行申报缴纳的,不存在偷税。
“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法对个体业户采取的一种征税方式。除了《税收
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偷税情形外,国家税务总局[1997]101 号文《关于印发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力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定期定额户
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额20%至30%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因此,税务机关对其作出的处理是有法
律依据的。 (a991224002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