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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普通发票不能“随意”开具

录入时间:1999-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99信息】 近日,河北省滦平县国税局在对县某水 泥厂(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时发观,该企业8月份开具红字普通发票1份,冲 减销售额10500元,冲减销项税额1785元。经询问企业财会人员, 是销货退回, 但没有收回原发票,也没有对方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开具的红字发票冲减销售 额和销项税额不予承认,让企业补缴冲减锅项税额1785元,并加收滞纳金。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 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 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因此,纳税人在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时,要收回原发票或索取对方有效证明。                          (a99122400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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