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应按期申报
录入时间:1999-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99信息】 某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被税务机关委托
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近日,该企业对扣缴的税款未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申
报期限进行申报,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对此,企业财务人员非
常不理解,认为自己不是个人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是替税务机关代扣税款,税款
没有差,晚几天申报不应受到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或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因此,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一样,也应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申报,否则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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