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录入时间:1999-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99信息】 问:某单位购进电暖器40台,单价80元,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货款3200元,注明增值税额544元已列入当期进项税
额。经检查,发现20台用于车间,20台用于集体福利发放给职工,税务机关对该
单位进项税额调整为272元。请问为什么?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
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该单位已计入抵扣的用于职工福利的20台电暖气,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处理。 (a991223003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