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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录入时间:1999-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99信息】 问:某单位购进电暖器40台,单价80元,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货款3200元,注明增值税额544元已列入当期进项税 额。经检查,发现20台用于车间,20台用于集体福利发放给职工,税务机关对该 单位进项税额调整为272元。请问为什么?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 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该单位已计入抵扣的用于职工福利的20台电暖气,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处理。                       (a99122300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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