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结转
录入时间:1999-12-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4/99信息】 前不久,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国税局
对铁矿业进行了清查汇算。某矿会计核算不健全,该局对其依法作出限期(10月1
日~10日)停止抵扣进项税额并暂时取消专用发票使用权的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否则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待10月10日该局复查时,企业已按有关要求进行了会
计核算。于是,该局决定从10月11日开始,恢复其抵扣进项税额和专用发票使用
权。而后,该铁矿把10月1日~10日期间取得的专用发票也进行了申报抵扣,税
务稽查人员对此予以纠正。企业财务人员不解,我矿已取得专用发票且购货事实
存在,发票填写也符合要求,怎么税务局就不让抵扣呢?
根据国税发〔1995〕0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
通知》规定:“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所购领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以及按规定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
扣。”因此,该铁矿在10月1日~10日停止抵扣期间的进顶税额,不能在11月份
申报抵扣,也不能结转到以后各期抵扣。税务人员据此作出了耐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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