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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霉烂如何处理进项税额

录入时间:1999-12-2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3/99信息】 问:我厂为一般纳税人,1999年8月购 进原料一批,进项税额7528.18元。因天气炎热和制冷设备故障,全部霉烂变质, 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规定: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 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 变质等损失。所以,该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7328.18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a99122200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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