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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是否视同销售货物?

录入时间:1999-12-2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3/99信息】 问:某厂1999年7月将自产的建筑材料1 000吨用于改扩建生产线工程,其售价为每吨300元,生产成本为每吨180元,请 问该厂当月销项税额为多少?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或 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该厂当月销项税额为:   1000×300×17%=51000(元)。          (a99122200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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