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企业的账簿凭证能不能销毁
录入时间:1999-12-2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3/99信息】 问:我们单位是从事货物生产的私营工
业企业,已经营三年多。由于各种原因,最近正在办理注销手续。因企业的账簿
凭证以及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较多,请问我们企业注销后能否将这些账簿凭证以
及发票存根联全部自行销毁?
答:《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账簿、会计凭证、报表、
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
条同时规定,违反税收征管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
毁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
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同时规定,未按规定保
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
款。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注销后,其账簿凭证及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应妥善保管,
不得擅自销毁,待保存期满后方能销毁。 (a991222003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