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缴款书原件是抵扣关键
录入时间:1999-12-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2/99信息】 天津市某企业委托一外贸企业代理进口
一批大型矿车专用轮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额为11.05万元。海关开具
的完税凭证纳税人名称上同时标有该企业和外贸代理企业,结算时外贸代理企业
给该企业的是增值税完税凭证的复印件,该企业凭复印件进行了抵扣。结果,国
税机关不允许该企业抵扣这笔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6]32号)文件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
款书上标明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
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
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
抵扣进项税款。依据上述规定,该企业属于委托进口单位,所取得的增值税缴款
书复印件不能作为合法凭证。为此,有关国税部门未允许该企业抵扣增值税进项
税款。 (a991220002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