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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一事不再罚原则

录入时间:1999-12-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0/99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 罚。”   此内容所表述的是税收征收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笔者认为,正确理解这一原 则应当领会其三层含义:一是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税收法律、 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处罚是罚款,则只能罚一次,另 一次处罚可以是没收违法所得,也可以是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其他处罚,只是 不能再罚款。如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这一行为同时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既 构成偷税,又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中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规定,两个法律法规都 规定了处以罚款,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处罚一次。二是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 一个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施罚的税务机关可以并处两种 处罚,如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并处停止出口退税权,这种并处不 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三是税务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在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a99120900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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