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规定的退职费收入要纳税
录入时间:1999-1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3/99信息】 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高级职
员非因工伤、疾病等原因自动辞职,公司考虑到该职员以前为公司作出的贡献。
一次性发给退职费5万元(该职员月平均工资1万元)。公司认为:《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第七款规定退职费免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未代扣代缴退职费的个人所得
税。
根据《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1996]
203号)规定:退职是指未达到退休条件的个人因工伤、疾病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
,按要求离开工作岗位。退职费的标难是按月发给退职人员原本人工资薪金收入
40%的生活费。对超过标准的部分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凡不符合上述规定退职条
件的退职费收入应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
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平均月工资薪金收
入为标准,平均划分月数计算征税。对未达6个月的退职费按实际月数计征税款,
对高于6个月的退职费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征税。应纳税额={[一次取得退职费
/6(低于6个月按实际月数)-1000(北京地区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6(低于6个月的按实际月数)
该职员不符合免税的退职条件,所以该公司应对他的退职费按照一次取得数
月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125元,并按日加征千分之二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