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10/99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税务
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纳税人应怎样要求税务赔偿呢?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
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
提出。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
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的姓名、职务;(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申请的年、月、日。赔
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
务机关记入笔录。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还对请求赔偿的时效作了具体规定;赔偿请求人
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
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
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
续计算。
因此,赔偿请求人既要懂得如何提出赔偿,更要记住请求赔偿的时效,切不
要因不注意时效而放弃和耽误请求赔偿。 (a991209007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