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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货换货不得少贴花

录入时间:1999-12-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0/99信息】 某地税务机关在一次税务检查中发观, 一企业以价值50万元的产品换取另一单位相同价值的货物。该企业在这项业务签 订的合同上仅贴印花税票150元。税务人员指出,这份合同的计税金额应为100万 元,该企业少缴了印花税150元。税务机关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并处以罚款。 该 企业财务人员对此表示不解。   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 采用以货换货方式 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 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 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税务人员按以上文件进行了耐心 的解释工作,该企业财务人员恍然大悟。       (a99120900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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