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不能一次性摊销
录入时间:1999-12-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0/99信息】 最近,江苏省六合县地税一分局在对该
县某建筑安装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以前年度一直
未摊销的开办费在1998年度一次性摊销8884.30元,多摊销7017.44元,一分
局责令其补缴企业所得税1263.44元,罚款1263.1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
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
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费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因此,对
该企业以前年度未摊销的开办费不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此,笔者提醒广大
纳税人,纳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及时调整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
扣除项目。 (a991209002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