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收入不纳税要受罚
录入时间:1999-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99信息】 日前、江苏省南京市国税局建邺分局在
对城南某菜场进行日常性纳税检查中发现,该菜场每月的纳税申报是根据当月发
票上开具的金额申报纳税的,在进行账、实核对时,企业的库存商品账记载的当
期购进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与发票开具的品名、数量、单价存在一定差异。
根据这一情况,他们断定企业在纳税申报上有问题。他们与菜场会计仔细核对会
计凭证并通过发货单与每张销售发票进行比较,查找原因。通过核对分析,企业
最终承认了其通过发货单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隐瞒收入累计72万元(含税),偷
校8.3万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
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
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
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
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
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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