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99信息】 近日,江苏省泗阳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在
检查某企业“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时发现,企业将试销产品( 增值税应税项目)
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少报销售35000元,该分局对其作出补税、 加收滞纳金
和罚款共计11000元的处理决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
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该企业试销产品,只是销售方式不同,仍属于销售行为,
因此应缴增值税。《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
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
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
款。该单位未将试销产品收入计入产品销售申报纳税,属于偷税行为,且偷税数
额不满一万元,因而国税分局的处罚是正确的。 (a991208002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