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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棉花按13%税率抵扣

录入时间:1999-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99信息】 近日,江苏省灌南县国税局直属分局税 务人员在审核宏业棉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抵扣凭证时发现,该公司 8月份从棉农手中收购的棉花按10%计提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税务人员及时辅导 企业按新的规定调整账务,抵扣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136号)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的 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额。”因此,该公司不应再按10%税率计提进项税额,应按13%的税率正确进行 抵扣。                     (a99120800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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