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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售房预收款应及时纳税

录入时间:1999-1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8/99信息】 日前,江苏省六合县地税局稽查分局对 该县某饲料厂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厂把一幢办公楼卖给了该县某单位,预收 销售办公楼房款20万元未及时申报缴纳营业税。为此,该分局对该厂进行了处 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 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应当 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 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 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应当及时申报缴纳营业 税。                       (a99120600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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