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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货款要就地缴税

录入时间:1999-1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8/99信息】 我们在检查中发现、某集团设在本地的 办事处在宣传集团产品的同时还销售产品,由办事处收取货款,发票由集团开具, 税款由集团缴纳。我们对办事处作出了补税罚款处理决定,办事处主任不理解: 这不是重复征税吗?   根据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对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 接受货物的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行为,关键看是否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 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 税。由于该办事处向购货方收取了货款,所以应该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a99120600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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