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为何要纳税?
录入时间:1999-1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8/99信息】 问:A企业产品以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给B
企业,由于B企业资金周转缓慢没有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A企业按合同规定的应
收货款额计算,缴纳了当期增值税款,并向B企业收取了延期付款利息,列入财
务费用。经税务稽查人员检查,该笔利息应缴纳增值税,请问:收取的延期付款
利息为何要纳税?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
项税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
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
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金、优质费、运输装御费、代
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条例及实施细则,A企业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应缴纳增值税。
(d9912020020214)